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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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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上
发布时间:
2018-01-09 14:34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北京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根据文化部《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公共文化场所和在公共文化场所举办的或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
1.2.1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主要是指北京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室、文化广场(中心)等建筑物,以及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艺场所、演出场所。
1.2.2本预案所指文化活动,主要是指在北京市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北京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展览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1.2.3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火灾、建筑物坍塌、拥挤踩踏等事故;爆炸、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案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卫生防疫事件。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公共文化场所经营单位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要积极排查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文化活动。
1.3.2依法管理,重在防范。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要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消除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随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
1.3.3属地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4 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预警和处置等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报警,迅速救援,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的发展,降低危害和损失。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是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成立的、负责事件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
2.1北京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北京市文化局设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主管安全监管、审批服务、公共文化、演出艺术、产业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政策法规、新闻宣传、后勤服务等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安全监管处、审批服务处、公共文化事业处、演出艺术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产业发展处、对外文化交流处、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组织宣传处、纪检监察处、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同志担任。
2.1.1北京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区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本系统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有关部门参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研究制定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决定或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时间和方式。
(4)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及时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和信息。
2.1.2北京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承担。按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意图,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信息的审核、发布和上报工作。
2.1.3相关业务处室分工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发生突发事件后,市文化局相关局领导和业务处室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掌握相关情况,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1)安全监管处:负责本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及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发生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2)审批服务处:负责本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大型文艺演出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3)公共文化事业处:负责全市文化馆、图书馆、露天剧场(广场)及社会文化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4)演出艺术处:负责市文化局组织的院团演出活动及局属艺术表演团体演出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5)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7)产业发展处:负责市文化局组织的文化产业相关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8)对外文化交流处:负责在本市举办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及其它外事文化活动中突发事件外宣事宜的协调联络工作。
(9)法规处: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方面的处置依据。
(10)计划财务处:负责对资金和相关资产进行调配,参与事故损失的评估。
(11)组织宣传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2)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各部门落实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防止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3)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车辆调配及相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2.2区文化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文化委员会参照北京市文化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区文化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市和区文化行政部门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对本地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安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安全隐患要早控制、早解决。
3.1.3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区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按照预警信息的性质通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并提出预警建议。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市和区文化行政部门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救援力量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2.2公共文化场所经营单位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度和预案,落实安全责任。
3.2.3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许可,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3.2.4市和区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本地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3.2.5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包括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协助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3.2.6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2.7市和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安全工作的监管。督促公共文化场所经营单位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提前对文化活动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2.8公共文化场所经营单位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防范突发事件的需要,准备必要的抢险和救援工具、装备设备和通讯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做到常备不懈,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3.3预警支持系统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防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4.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4.2重大突发事件(Π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29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中毒、重伤50—99人的突发事件。
4.3较大突发事件(Ш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中毒、重伤30-49人的突发事件。
4.4一般突发事件(IV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2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中毒、重伤29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应急预案启动
5.1.1 I 级、Π级、Ш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文化部和市委宣传部,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1.2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视情启动本预案,积极指导协调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5.1.3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第一时间报警,紧急疏散现场群众,出现人员伤亡的要立即组织开展救援。现场处置及安全保卫工作原则上依靠公安、消防和卫生救护等专业人员。
5.2信息报送
5.2.1基本原则
(1)迅速
突发事件发生时,区文化行政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北京市文化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紧急信息可先采取口头上报的形式,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北京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文化部和市委宣传部报告。
(2)真实全面
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瞒报漏报。
5.2.2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估计;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3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北京市文化局报告;北京市文化局向市委、市政府,文化部和市委宣传部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5.3指挥和处置
5.3.1北京市文化局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报告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相关处室,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5.3.2市文化局安全监管处、审批服务处、公共文化事业处、演出艺术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产业发展处、对外文化交流处、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组织宣传处、纪检监察处、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处室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立即投入到应急工作。
5.3.3文化行政部门应主动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并听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时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4信息发布
5.4.1严格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5.4.2市和区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向外界的信息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6.后期处置
6.1市和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6.2事件处置结束后,文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向事故(事件)调查组或牵头处理部门提供公共文化场所、大型文化活动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文化部门及时起草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报告。
6.3市和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在行业内部开展以预防事故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6. 4奖惩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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