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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演出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演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Trade Association For Performances
缩写: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经营权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演出票务公司等单位和在演出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践三个贴近,贯彻“双百”方针,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通过行业自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使北京演出行业与演出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积极配合文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各类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现行业规范管理;
(二)组织协会成员学习考察国内外科学管理和市场运作的先进经验,加强本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的运作机制;
(三)受政府委托进行各种业务培训、资格认证及行业达标活动;
(四)承办演出交易会及各种大型文化活动;
(五)建立演出市场信息网络,创办协会期刊,积极向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演出市场信息和需求走势,推介国内外优秀剧目,搞好协会宣传;
(六)加强对行业的规范与管理,对于违法违规的会员,应视其情况进行帮助教育和给予一定的制裁;
(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解决协会经费不足;
(九)努力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并根据需要设特邀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三)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有合法经营权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演出票务公司等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
(二)具有合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资格;
(三)在演出行业取得一定业绩、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的演出制作人、演出经纪人和个体演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申请者(单位和个人)向协会常设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驻会常设机构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书面批复其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设特邀会员
(一)特邀理事和常务理事是曾经对演出行业作出过贡献,和关心支持演出行业发展非演出行业
的有关人士。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特邀请的人员;
(二)特邀理事和常务理事由会长会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同意后由协会颁发正式邀请书,有效期一届,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一般会员每年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个人会员200元);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等协会证件;
(二)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驻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1、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者;
2、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者;
3、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4、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和团体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常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决定改变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人选,但其决定应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二)在演出行业内有良好业绩和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近五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京市文化局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副会长工作分工及秘书长以上人员变动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常务理事、会长工作会的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三到五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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