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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丨 国家艺术基金对资助项目票据又有新要求啦
发布时间:
2018-03-07 21:47
近期,管理中心陆续收到项目主体寄来的项目款发票,其中,有部分发票与最新财税票据规定不符。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管理中心对项目主体开具项目款票据的最新规定,尤其刚刚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8年度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为了第一时间收到第一笔资助款,更应提前做好相关手续哦!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主体接收以下两类票据:一是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内接收《中央(XX省、自治区、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XX省、自治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是增值税票据。
一. 财政票据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目前,小编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获悉,中央单位已经开始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由于各地方管理推行进度不同,部分地区尚未开始实行,仍然在使用手工票据。
根据最新规定,小编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为列,整理了几条注意点,供大家了解学习:
(一)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① 票据印有财政部监制的章印
② 有纸质票号的同时也会机打出相应的电子票号
③ 必须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
④ 收款项目栏注明:国家艺术基金20XX年度资助项目《XXX》首笔款/中期款/尾款
二、增值税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单位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目前,管理中心已完成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原15位数税号作废,更新为18位数税号。
小编以《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也整理了需注意的地方,供大家了解学习:
① 项目主体按如下开票信息正确填写:
名称: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7178386797
地址、电话: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01084187715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北京雅宝路支行336362340689
② 开票内容应选择相对应的分类编码,如“*文化艺术*资助款、*XX服务*”资助款等
③ 必须盖有单位发票专用章
④ 备注栏注明:国家艺术基金20XX年度资助项目《XXX》首笔款/中期款/尾款
提醒:地方各项目主体的财务人员一定要留心关注当地的财政通知,及时按通知要求做好清理核销工作和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按要求开具票据,不合规的票据管理中心可不会受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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