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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演出经纪资格证》持证人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5 15:43
依据文化部《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于2013年12月制定《演出经纪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的人员从2013年12月23日起需按规定进行网上继续教育学习。
2016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继续教育系统进行进一步完善,现将继续教育系统中主要内容通知如下,新系统自2016年12月5日起运行。
一、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培训课程的设置和课件制作。演出经纪人继续教育实行网上授课,管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可登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参加培训学习。
二、持证人在取得证书后需进行两次继续教育培训。持证后第四年进入第一个继续教育培训期,到期换证年度进入第二个继续教育培期。持证人个人页面内将分别提示两次继续教育开放时间,开放后即可登录学习。未到期申请提前换证的持证人应按上述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方可换证。
三、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持证人应完成总计不少于24个学时的学习;第二期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为必修课程,持证人应完成所有规定课程的学习。两期继续教育分时开放,完成第一期后才能参加第二期继续教育学习。
四、持证人应在证书到期后一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如超出证书有效期未完成学习的需重新缴费,每次缴费可延长学习时间90天,原学习课时累积有效;如超出证书有效期一年仍未完成的,原证书作废,学习纪录清除。
五、继续教育实行网络缴费,收费标准为280元/人,在参加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时收取。第二期继续教育培训不再单独收费。如超出有效期再次收费的,之后每次开放学习有效期均为90天,收费标准为230元/人/次。
六、持证人员换证费用仍交备案管理单位,收费标准按各备案管理单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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