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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文化部制定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开始施行。

    如果说,条例及其细则在过去近两个月里所引发的对演出业未来走向的种种预言,还处于猜想阶段的话,那么,随着条例及其细则的贯彻执行,一系列历史性的变革很快就会在演出业内真实地上演了。

    作为国务院全面启动文化领域立法工作后的第一份答卷,条例及其细则背后所透露出的政策意图已经远远不是一部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所能涵盖的,而是根植于日益深化的文化体制改革、正在推进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不断加快的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大背景,着眼于中国演出行业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的到来。
    
    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
                
    毋庸置疑,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后,对现实演出市场作出的新规定,既承继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同时也对演出市场日益严重的赠票、假唱、公款追星、义演不义、虚假宣传、假合同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制定了新的管理措施。

    而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和总体思路中,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成为了一根红线贯穿始终。正如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所概括的那样,通过监管中心下移、演出中心下移、保护对象下移,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了政府管理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转变,真正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正是为了让政府当好演出市场的“守夜人”,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为演出市场创造良好环境之上,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简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手续,严格市场规范,强化安全责任规定,维护演出市场秩序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诸如,严厉禁止10类营业性演出;禁止假广告、假票、假唱、假演奏、公款追星、公款办演出等;加强对演出事故的预防和处置;通过宣传表彰评奖等多种途径推动演出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等。这些措施不仅将使演出行业规范和演出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为演出市场的理性回归和诚信建设创造重要条件和环境,而且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当前形势下,通过明确政府定位和角色,也将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演出市场真正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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